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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物 理 学 会 章 程
来源: 日期:2008-01-01 14:03:02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河南省物理学会(The Physics Societies of  Henan province)。

第二条 河南省物理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河南省物理学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 会宗旨:本会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和组织物理学工作者,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 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倡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从事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普及和 拓宽。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提高河南省物理学科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奋斗。

第四条 本会是河南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受省科协领导,受中国物理学会的指导,并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内、省际学术活动,积极参加全国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二)促进全省物理学的学科水平的提高和教学改革的进展;

(三)通过各种学术活动或其他有效方式,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四)向广大群众普及物理学知识;

(五)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章   

第六条 本学会由各地市物理学会和个人会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二)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作为个人会员

   1、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及同等技术职称以上的从事物理教学、研究及其应用的物理学工作者。

   2、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物理学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教学五年以上的物理教师;中学物理教师,虽未经大学本科毕业,但已从事物理教学十年以上者。

   4、工农群众、知识青年在物理学理论和实践活动中有创造发明或物理学的应用中有一定成就者。

   5、热心物理学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学会发展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

(三)主要从事物理工作,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一个以上本学会会员介绍。

(二)经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物理学会批谁。

(三)由中国物理学会发给会员证。

(四)地、市物理学会向省物理学会提出申请,经省物理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是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负责处理本地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学术活动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活动,取得有关资料和刊物。

(三)对本学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三)努力做好岗位工作,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在教学、科研、生产、科普等各方面做出各自的贡献,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四)向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理事会,研究、处理本学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五)、(六)、(七)、(八)的权力及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一般连续不超过两届,个别需连续任职两届以上及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者,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并报告省科协和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是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且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其他有关管理、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等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省民政厅注销及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2517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省科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